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兰某某向他人学习草医治疗跌打损伤的治疗方法后,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行医。被告人兰某某采用将含有乌头碱的中草药粉末直接敷在被害人兰某3已溃烂伤口上的方式,多次为兰某3治疗脚部、臀部的疮伤,并收取余元的诊疗费用。
案发当日上午,被告人兰某某再次为被害人敷药后,兰某3感到不适,并伴有头昏、呕吐等症状。被告人兰某某得知此情况后,到兰某3家中用自制药物配制成药水后两次为兰某3解*,但兰某3症状仍未缓解。次日凌晨4时30分许,兰某3被送到x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9时30分死亡。
二.鉴定意见
经鉴定,被告人兰某某为兰某3治疗所使用的药粉中含乌头中的生物碱成分;兰某3的胃及胃内容物、心血、肝组织中均检出乌头中的生物碱成分。经法医鉴定,兰某3系摄入乌头碱中*死亡。
三.被告意见
其没有挂牌行医,平时都是在外打工,其是应被害人兰某3家属的请求才为兰某3治疗,并非主动行医;其为兰某3治病的药物配好后一直放置于兰某3家中,不排除兰某3的家属添加其它成分的可能性;兰某3自身还患有其他疾病,故兰某3可能并非死于乌头碱中*。综上,其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兰某某针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起诉辩称,其愿意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赔偿,但现无赔偿能力。
四.被告人供述
其没有行医资质,其于年左右向其姐夫学习了接骨、按摩的手法和一些跌打草药的制作,后其于年左右开始行医,并收取点药钱。因兰某3夫妇来其家请其为兰某3治病,收取的诊金元其大部分用于购买药材了。其用自己购买并研磨成粉的雪山一枝蒿、七星草、香菇混合后撒在兰某3用开水清洗的伤口上,然后用纱布包好的方式为兰某3治疗。
其混合药粉的比例是雪山一枝蒿半调羹、香菇2调羹、七星草大约是三分之一调羹,其没有使用计量工具称量,估计着弄。其先为兰某3治疗脚上溃烂,敷了四副草药后痊愈;春节后,兰某3夫妇又来请其为兰某3治疗,兰某3屁股上有两个洞,在使用第三副草药的时候兰某3就感觉头昏。
兰某3的妻子找到其后,其去他家让他们把药用开水清洗掉,其回家找了个绿皮洋芋碾烂后抹在兰某3的伤口上,后兰某3开始呕吐,其又给兰某3喝了用*连、甘草碾成粉冲泡的水,喝后兰某3先是呕吐,吐完后开始吐沫子,到凌晨2时许他不行了,医院。
五.医院诊断
x医院住院病历、长期医嘱单、检验报告单、ICU护理记录、死亡通知书等病历资料,证明兰某3到x医院的重症医学科进行治疗,后因救治无效于当日9时30分死亡。出院主要诊断为:乌头碱中*并恶性心律失常。
六.证人证言
听人说兰某某包草药能够治其夫的疮,故其去请兰某某为其夫治疗脚后跟和臀部的疮,兰某某收取元的诊金,其不知道兰某某是否有医疗资质。兰某某来到其家后,将药粉撒在其夫脚上洗净的伤口,然后用纱布包好。两三天后来换一副药,总的包了三副药,其夫脚后跟上的伤口就愈合了。
之后,兰某某为其夫治疗臀部的疮口,他拿了2包用塑料袋装的粉末,将药粉混在一起后撒在用温水洗净的伤口上,用纱布包好。第二次、第三次治疗的时间都是间隔1天,用的药也是一样的。在第三次治疗的第八天上上午12时许,兰某某对其说,其夫的病拖长了,其加点药,然后他拿出一包药粉与以前的两种药粉混合后包在其夫的伤口上。
到下午3时许,其子对其说,其夫感觉不舒服,其就去兰某某家找到兰某某,他来其家后用温水将药洗掉,用一种绿色的东西涂在伤口上,又泡了一杯药水给其夫喝,但其夫没有好转。当日下午饭后,兰某某让其子到城里拿了药泡水给其夫吃,但仍没有好转的迹象,这样一直拖到第二日4时许其和医院救治。兰某某前三次为其夫包臀部的药时,其夫感觉伤口有点痛,没有其它不适;第四次时,其夫感觉嘴麻、四肢无力、额上冒虚汗。其夫吃了兰某某配的解药后还呕吐过。兰某某为其夫治疗后用剩的3包药放在其家中,后来被公安民警提取了。
其夫以前患过骨质增生,大概是、年到昆明治疗过,手术后因长期卧床,身上起了褥疮才找兰某某,医院、x医院及x村的一个西医医疗过,都没有医好,但都是几年前的事了。兰某某为其夫治疗后,其夫感觉不适,其家人没有给其夫服用过药物,其夫本人也没有自行服用过药物。
七.庭审意见
被告人兰某3使用含有乌头碱的中草药材为被害人兰某3进行治疗,在被害人兰某3体内也检出乌头碱的生物成分,结合x医院的诊断治疗报告,能够确认被告人兰某某使用含乌头碱的中草药材为兰某3治疗病症,并导致兰某3中*死亡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从事诊疗活动,并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某某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兰某某关于其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及被害人兰某3系其它原因导致死亡的辩解,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悖及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以采纳。被告人兰某某虽辩解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八.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兰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扣押在案的中草药12袋、铁质杵臼1个、铁质杵棒1根随案保存。三、由被告人兰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兰某1、兰某2的各项经济损失.1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