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摘录)
()京刑初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年12月4日出生。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于年3月至年1月间,明知所销售的“依贝美”化妆品存在卫生不达标问题,仍然销售给岳某、纪某1、陈某、李风宏,造成四人身体汞严重超标。经鉴定,李风宏属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所出售的化妆品不符合卫生标准,仍予以销售,造成严重后果,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无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年3月至年1月间,明知所销售的“依贝美”化妆品存在卫生不达标问题,仍然销售给岳某、纪某1、陈某、李风宏,造成四人使用后身体汞严重超标。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7月分别从陈某处提取了依贝美活肤驻颜溶色霜,从李某处提取了依贝美极润补水霜、依贝美保湿靓颜精华水、依贝美活肤驻颜溶色霜、依贝美营养水。经检测,上述化妆品均汞含量超标。经鉴定,李某身体损伤符合轻伤二级,与其使用汞含量超标的化妆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岳某、纪某1、陈某体内汞中*或汞超标与使用化妆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现被告人张某某分别与岳某、纪某1、陈某、李风宏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被告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害人李某、岳某、陈某、纪某1的陈述,证人纪某2、冯建华、满海*、高辰、张培伏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单,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李某提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