汞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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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2/20 15:35:00

祛斑美白效果好

“三无”护肤汞中*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健康和形象管理,各类美容产品纷纷涌现,各种美容服务层出不穷。同时也出现了因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价格欺诈、服务质量等问题。近日,南陵县法院*墓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因“祛斑美白”引发的纠纷案件。年6月,原告朱某某来到某美甲店接受祛斑美白服务,全脸斑点被提取后按照要求使用配套购买的祛斑水。没过多久,朱某某出现脱皮发红症状,却被告知属于正常现象。朱某某继续使用在店内配套购买的日、晚霜用于祛斑后的修复,使用前期确实感到明显的美白效果。然而,在8月底朱某某皮肤红疹等症状愈加严重,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药疹却仍未查出病因,同时知晓自己已有身孕,为了治疗使用“三无产品”产生的红肿症状在体内留存了大量激素,医生认为留存的大量激素会对胎儿产生严重影响,建议流产,原告无奈之下选择了流产。出院后,朱某某继续使用在美甲店购买的祛斑水、日晚霜。11月下旬,身体严重医院住院治疗,因无法明确病因,12月4日朱某某转至中国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微小病变肾病,后转至南京市职业疾病预防中心进行排汞治疗,一直休养至今。朱某某生病后,开始怀疑自己的病情与使用美甲店的产品有关,遂委托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自己使用的日霜、晚霜进行检测,经检测,日、晚霜中汞含量严重超标。朱某某多次找到美甲店经营者余某某要求赔偿损失,余某某拒不承认是自己销售的产品导致,朱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南陵县法院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涉案的同批次日晚霜进行检测。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显示:日霜汞含量为34.8mg/kg、晚霜汞含量为mg/kg。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化妆品中汞含量不得超过1mg/kg。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人身、财产权利因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赔偿。原告在使用汞含量严重超标的化妆品3个月后出现水肿症状,符合长期使用含汞类产品经皮肤吸收,逐渐造成体内积累中*的现象,加之肾脏是汞离子最主要的靶器官,在肾内积累量更多,易引发肾脏损害,与原告出现肾病综合征的病症相符,且原告在使用日霜、晚霜期间未使用其他化妆品,其生活日常也排除了对汞的其他接触可能。因此,法院认定原告汞中*、肾病综合征的损害结果与其使用含汞严重超标的日霜、晚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作为销售者的美甲店在明知原告购买的祛斑水、日霜、晚霜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没有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情形下,仍然向原告进行销售,应推定被告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结合朱某某的损害后果,美甲店应向原告支付一倍的惩罚性赔偿。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南陵某美甲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某某医疗费等损失.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鉴定费元、服务费用元、惩罚性赔偿.82元,共计.64元。法官提醒: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使用期限等标识内容,而本案中,朱某某购买的日晚霜仅仅存放在简单的器皿中,没有封存措施,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也没有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系典型的“三无产品”。朱某某在使用该产品后,虽获得了短暂的美白效果,可随之而来的汞中*也使其辗转多处进行治疗。朱某某的遭遇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不要被“效果显著、疗效迅速”等蒙蔽了双眼,既要选择正规商家,也要懂得筛选商品。同时,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这也告诫销售者要诚信经营,要选择正规合法的进货渠道,不销售来源不明的商品。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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