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某矿业公司“5.7”重大中*窒息事故的通报》,查明事故经过如下:
年5月7日,A作坊(违法冶炼小作坊)违法排放一氧化碳等有*有害气体,引发磷矿业公司B公司发生重大中*窒息事故。A作坊虚假申报新增用电用户包装申请资料,骗取当地供电企业供电。
5月2日-5月6日,A作坊一直在多次试生产、解决废气排放问题,直到刘某购买了一台11千瓦的旧鼓风机才将废气压入废弃通风巷道。5月7日早班,B公司煤矿副矿长邓某下井带班,共人下矿作业,18人死亡,4人重伤,33人轻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
龙某系该县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服中心)业务扩展专员,负责业扩工程的勘查和验收。于年6月16日被市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后取保候审、撤销案件。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首先,供电企业应当审察用户的报装申请材料:项目批准文件、土地租赁协议、供电地址是否适当、报装主体的身份证明文件等,发现不合格应当尽快报告、责令纠正。报装原则应当由客服服务中心、属地供电所、施工单位三方综合验收,若发现设备与申请用途、地址不符,或者其他不当之处应当立即责令整改,否则不可验收投产。
本案中,相关主体并未按照上述审察规则检验、勘查,仅由客服中心一方查验,由于专业能力限制、监督缺位等,引发了送电至关闭煤矿,间接成为事故发生的要素之一。
其次,龙某玩忽职守、未履行法定检察职责是一定的,但是否成立玩忽职守罪,则应当以实行行为的违法性、是否违反刑法,实行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等综合认定。
本案中,事故结果的主要原因、直接原因系A作坊违法生产作业,既不具备相应资质、批准手续,也不具备完善、安全的设备、设施、生产场所;在几次排废失败后,仍然用鼓风机压风,其并不能保证排废的绝对安全,导致了惨剧发生。虽然供电客观上为A作坊启动设备提供了便利因素,但是供不供电、有谁供电均不必然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供电并不是导致事故的直接、主要原因,与损害结果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另外,龙某的失职违反其内部管理制度、供用电规则,但不具有刑法的违法性,根据社会经验法则,失职送电并不会导致一氧化碳中*的安全事故,故并无法益侵害性、危险性。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最后,《用电检查办法》废止后,不仅用电检查的内容、范围界限、程序陷入了不确定状态,因此也导致的责任承担的巨大不确定性。但是,相关部门还是要在现有规则之上严格审察供用电、输配电,现场配装、验收是必须的,即便遇有用户不配合,也要及时出示证件、进行勘验检查,毕竟用户用电事故极易导致上有系统局部、全部瘫痪,影响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发现有问题的,及时整修、责令用户整改;另外,定期检查供用电设施、系统,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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