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弃电脑被拾得后修好起诉返还无理由被驳回
本报讯近日,广西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拾得他人抛弃物而引发的返还纠纷。 刘某于4年前买了台手提电脑给儿子小刘,今年小刘多次提起要换电脑,但刘某不允许。前段时间,手提电脑出现故障,小刘为了能换台新电脑,就没拿去维修,而是直接扔到了小区垃圾箱旁,跟其父说电脑已经坏到无法维修,遂把它扔了,要求其父另买一台电脑。 未料,同在一个小区居住的王某捡到了电脑,拿去维修竟给修好了,王某遂把电脑留为己用。一天,刘某与王某闲聊时起了此事,刘某发现竟然是小刘的电脑,遂要求返还,王某不允。两人为此事发生争吵。见王某无归还的意思,刘某一气之下把王某告上了天等县法院,要求返还电脑。 法院审理后认为,电脑属于小刘的个人财产,小刘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一个成年人,抛弃电脑是其个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小刘作为电脑的所有人已经作出了抛弃的行为,其后该电脑属于无主财产。而王某作为最先占有无主财产的人,可以依据先占而取得电脑的所有权。所以王某拥有电脑是合法的,刘某无权要求返还。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请求。